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介绍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互助对象
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活动。
互助期限及互助金交纳标准
第十二期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交纳标准为:已参加第十一期活动的按每人80元交纳,新参加活动的按每人100元交纳。
怎样参加活动
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2、《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一份。
申请补助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据和结算单(原件),向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2、《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3、申请人《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证书》;
4、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职工申请补助应尽快到所属办事处、代办点办理,第十一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6年6月30日,第十二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7年6月30日。
补助标准
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和部分先自付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具体为:
1、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5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30%;
2、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70%;
3、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申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第十二期活动互助金交纳与补助标准,与第十一期活动一致,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