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劳动关系,这10个证据的保留很重要!
一、认定劳动关系,认定以下十要点:
1、应聘登记表、入职申请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等;
2、工作服、出入证、工作证、厂牌、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其所在公司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需公司盖章或财务人员签字)、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工作记录单,自身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6、由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书等;
7、工作中来往的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8、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等;
9、公司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0、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笔录等。
注意!在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尽可能地保留能够证明自己付出劳动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表、工作群聊天记录、采购小票、请假条等一切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二、早在2005年,原劳社部已经发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也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重点: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